体检还分不同种类?
近期,执法人员在对一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招聘了一批接触粉尘、噪声、电焊烟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工作人员,当执法人员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是否有对这批新上岗员工开展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负责人自信满满地回答:做了,我们对所有新招的员工都做了入职体检!而最终该企业主动接受了17.5万元地罚单。究竟是怎么回事情呢?
职工体检有多种多样。从功能上看,有入职体检、在职体检、离职体检等;从性质上看,有单位自主决定的福利性体检(如一般健康体检)、国家或地方统一规定的体检(如女职工体检、职业病体检)等体检。
其中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发现职业禁忌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
所以,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工作人员有其重要意义,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内容、目的、性质不同,且应在有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绝对不是普通健康体检能代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接触粉尘、噪声、电焊烟尘的工作人员是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此类岗位工作人员前,应对其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该公司安排这批新上岗员工进行了入职体检,出具的是一般健康体检报告,不是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罚款17.5万元的处理决定。
因此,在企业招聘管理中,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拟录用人员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只有体检结果证明身体健康再发出录取通知书或签订劳动合同。